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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进行标识 多集中食用油产品

[摘要]昨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关于食品贮存和运输、食用农产品市场流通、转基因食品标识等方面内容。二审稿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 食品安全法 修订草案有何变化? 【贮存运输】 增加规...

昨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关于食品贮存和运输、食用农产品市场流通、转基因食品标识等方面内容。二审稿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

食品安全法

修订草案有何变化?

【贮存运输】

增加规定,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转基因食品标识】

增加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未按规定进行标识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设备等物品,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农药使用】

增加规定,国家鼓励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

【媒体责任】

删去一审稿中有关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情况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保健食品】

可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但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的物质目录以及用量,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的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在上市销售时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用农产品】

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布和食用农产品的市场流通,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法律责任】

对明知从事违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将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加重对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增加规定拘留的处罚。增加规定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据新华社

聚焦1

未按规定标识转基因可责令停产

近年来转基因食品领域争议不断,公众对转基因食品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因此备受关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汇报草案修改情况时说,中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规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示制度,一些国家也在法律中规定转基因食品应当在标签上予以明示。

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二审稿增加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

如果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识,根据二审稿,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不足10000元的,并处 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解读】

不是所有转基因食品都要标识

有关人士透露,并不是市面上的所有转基因食品都需要标识,哪些食品需要标识农业部门已有具体规定。2002年,农业部公布《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制定了首批标识目录,对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大豆、玉米、番茄、油菜籽油5类17种转基因产品,进行强制标识,其他转基因农产品可自愿标识。

由于已经12年没有更新,这份目录不断被质疑。今年10月,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与知识产权处处长寇建平解释,近年来中国批准产业化种植、进口,作为食品加工原料的农作物,没有增加和改变,如果中国批准转基因水稻等产业化种植,目录肯定会更新。

聚焦2

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无需“事先核实”

今年6月提请审议的草案一审稿规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情况。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认为,应该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本次提请审议的二审稿,将这一规定删除。

二审稿同时增加规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在保护举报人方面,二审稿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解读】

删除“事先核实”加强媒体监督

自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以来,很多食品安全事故都是经媒体曝光后才得以被关注和处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一审稿中,提出发布信息须由监管部门事先核实,曾引发争议。6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有常委会委员提出,这一规定将使得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权由政府部门单向掌控,公众监督会被削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人士介绍,考虑到加大媒体监督力度,二审稿删除“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事先向监管部门核实”的规定。为保证媒体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客观和准确,二审稿新增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追责规定。

聚焦3

用过期原料生产食品可追刑责

二审稿对法律责任做出了较大幅度修改,新增规定,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责,不构成犯罪的最高可罚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

二审稿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这类严重违法行为,首次增加人身处罚,可拘留责任人。此外,还加入了“明知他人违法生产经营食品仍提供场所”的连带责任。此外,二审稿进一步加大惩罚力度。一些原来规定范围在“2000元至50000元”之间的处罚,被认为裁量幅度过大,下限上升至10000元,部分 “5000元至20000元”之间的罚款也被调整为“20000至50000元”。

【解读】

明确责任避免“福喜事件”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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